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邦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邦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邦立因犯詐欺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表所示之刑(即有期徒刑8月、8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吳勇輝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