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甲○○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強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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