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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