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38號
原 告 何清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崑盛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即以被
告之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本金為依據)。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