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92號

原告 王寶祥

訴訟代理人 陳映青 律師

被告 王俊謨王登財 之繼承人

兼訴訟代理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陳報被告已撤回強制執行程序,有查明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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