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188號

聲請人 謝嘉益

相對人 賴聖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主張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45,000元,惟查,因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業據本院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調取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持機人基本資料後,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查,復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以竹北 嶽民慧 109竹北小調1188字第007012號函請聲請人釋明本件有無其他特別審判籍得由本院管轄之情事,聲請人迄未具狀提出資料釋明之,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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