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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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62號

聲請人 張鴻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6795-4

1

5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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