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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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62號
聲請人 張鴻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83-NX-0006795-4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