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34號

聲請人 林挺秀 (即 林李淑卿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201764-6

1

102

002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253399-9

1

10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