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46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649號

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凱翔潘韻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二項之聲請費用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