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84NX0000577-0
1
925
002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5607-5
1
32
003
84NX0043846-7
1
500
004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63583-4
1
150
005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78730-0
1
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