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4號

聲請人 高敏貴 (即 李金美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577-0

1

925

002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5607-5

1

32

003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43846-7

1

500

004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63583-4

1

150

005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78730-0

1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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