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宗光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鄒張梅妹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參見上訴人聲明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