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 李國彬 被告 陳羅滿妹 即 羅應桂 之繼承人
劉羅秀春 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清榮 即 羅來生 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世禎 即羅來生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世英 即羅來生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世宏 即羅來生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秀美 即羅來生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世逢 即 羅忠雄 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秀梅 即羅忠雄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秀蓮 即羅忠雄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秀珠 即羅忠雄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玉枝 即羅忠雄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張源福 即 張羅 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張鳳嬌 即張羅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張鳳琴 即張羅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張春梅 即張羅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吳秀竹 即 張源喜 即張羅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張律鴻 即張源喜即張羅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張律淳 即張源喜即張羅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清維 羅健榮 羅清輝 羅徐珠妹 羅文忠 羅文政 羅菊梅 羅良雄 羅輝忠 羅仁志 羅健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720元【計算式: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0元×面積230.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0分之
3=276,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