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 李國彬 被告 陳羅滿妹羅應桂 之繼承人
劉羅秀春 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清榮羅來生 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世禎 即羅來生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世英 即羅來生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世宏 即羅來生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秀美 即羅來生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世逢羅忠雄 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秀梅 即羅忠雄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秀蓮 即羅忠雄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秀珠 即羅忠雄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玉枝 即羅忠雄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張源福張羅 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張鳳嬌 即張羅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張鳳琴 即張羅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張春梅 即張羅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吳秀竹張源喜 即張羅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張律鴻 即張源喜即張羅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張律淳 即張源喜即張羅二妹即羅應桂之繼承人 羅清維 羅健榮 羅清輝 羅徐珠妹 羅文忠 羅文政 羅菊梅 羅良雄 羅輝忠 羅仁志 羅健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720元【計算式: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0元×面積230.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40分之
3=276,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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