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067號
原   告  黃鳳圓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保固修繕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二、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及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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