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8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張吉昌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823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下午2時2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9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長慶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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