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527號
原   告  王文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天令 等人間請求優先購買權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肆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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