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812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莊衡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
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三年一月二十日下午
二點十六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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