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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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0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宇芹
高士翔 李承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大業國際企業台灣環宇直播衛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3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另2債權人各應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三、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金大業國際企業」或「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提出相對人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四、若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底非本人簽章,請提出聲請狀底由本人簽章或蓋章正本。
五、是否對台灣環宇直播衛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若是,請釋明對該公司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六、若對台灣環宇直播衛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台灣環宇直播衛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或「台灣環宇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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