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97號上訴人 姚皓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端容 、江.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因101年訴字第69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08萬8,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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