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6號
101年度訴字第7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嘉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
102年5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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