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06號上訴人即原告茂發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秀光 上訴人即原告 張惠鈞 即宏鎰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天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聲明係客觀預備訴之合併,先位及備位聲明之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832,880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揆諸前開規定,擇其價額最高者,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32,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