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楊絜伃
吳建賢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被告 龔轉園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01年度易字第10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中關於原告因被告張貼文字海報涉犯公然侮辱之損害賠償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關於原告楊絜伃另以被告於民國99年11月26日晚間9時許公然侮辱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朱家寬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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