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27號上訴人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7
樓之4兼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住同上上訴人 胡欣傑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芊華 、 吳君右 因101年度重訴字第727號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50,000元(4,050,000元+2,400,000元=6,45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7,2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