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0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馨齡 住臺北市○○○路○段○○號11樓
郭振齡 住臺北市○○○路○段○○巷○○號4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美齡 、榮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1年度重訴字第50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16,370,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1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