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再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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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再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一七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三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八日確定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五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九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
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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