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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