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2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2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八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七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惟被告因竊盜罪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所判處之有期徒刑五月及七月,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後,應係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埔裡」二字應更正為「埔里」)。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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