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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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37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七○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93年7月27日,以93年度上易字第27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93年7月27日確定。茲該受刑人不知悔改,復於緩刑期間內犯賭博罪,經本院於94年
2月2日以94年度簡字第23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所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書記官曾秀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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