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 吳淑綿 訴訟代理人 林豐祥 被上訴人 游美玲 兼訴訟代理人 林宏典 即高雄市私立卡特外語短期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中關於「林宏典即高雄市私立卡特外語補習班」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宏典即高雄市私立卡特外語短期補習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悅璇
法官吳芝瑛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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