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71號原告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被告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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