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63號原告延豐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大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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