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29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之母親 黃陳 也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依法應分擔扶養母親黃陳也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⒊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不得以權狀影本取代)。⒋請說明聲請人代債務人 甘保禎 清償保證債務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⒌請提出聲請人向 林育宏 借貸50萬元,及其代位清償房貸本金及利息共1,615,808元之證明文件。
⒍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已依93年2月6日與 鍾孟志 簽立之協議書清
償借款及利息,若未依約清償,請說明已清償金額及尚欠金額若干。
⒎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未將 許敬龍 列入債權人清冊,並說明聲請人積欠許敬龍票款87萬元已清償金額及尚欠金額若干。
⒏請提出聲請人向 黃建福 借貸30萬元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
明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已清償金額及尚欠金額若干。
⒐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仍在留職停薪或已於何時申請復職。
⒑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⒒是否聲請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請併為陳明。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