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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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70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4樓
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42,425元,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