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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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76號原告甲○○
35巷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汰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汰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依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又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1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汰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惟汰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5年3月20日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經授中字第09502035260號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則原告起訴以乙○○為被告汰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於法不合,依上揭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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