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因過失輸入禁藥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4月10日犯過失輸入禁藥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4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95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