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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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6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蔡錫欽律師
李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證人甲○○、乙○○仍須調查,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於民國98年11月12日裁定羈押。
二、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固坦認有持刀傷害證人甲○○,並對證人乙○○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且有上開證人之指述,與監視錄影光碟等附卷可參,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另就被告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雖證人甲○○、乙○○於99年1月27日本院審理到庭證述,惟尚有部分事實亟待釐清,並業於當庭改定99年3月17日繼續審理,並通知證人甲○○屆時到庭以釐清犯罪事實,是以本案尚未為審結,仍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尚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2月12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玉雪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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