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8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英志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張建鳴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英志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3月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英志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重刑,客觀上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0月3日執行羈押,嗣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於同年12月8日為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1年3月2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海祥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