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6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752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俊龍 、 李怡靜 、 黃麗美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6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752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俊龍 、 李怡靜 、 黃麗美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