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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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24號
原   告  徐玉錫
被   告  周旻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
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而侵權行為地在位於花蓮縣○○鄉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
開說明,本院對本件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審酌兩造應訴之便利性,認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較
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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