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761號
原 告 曾錦成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和物業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即合和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