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761號
原   告  曾錦成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和物業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即合和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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