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政府西螺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玲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聰裕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另聲請人應補正及提出:⑴補正本件應受裁定之聲明,即陳
報欲公示送達相對人之意思表示內容;⑵相對人廖聰裕之最
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⑶聲請人已寄給相對人廖聰
裕之催告函或通知信,暨退件信封或郵件回執,或其他足證
相對人現行方不明之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