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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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56號
原 告 王瓊輝
被 告 台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徐福成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面積更正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
6月6日宣判,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
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6月20日上午9時56分行
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