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156號
原   告  王瓊輝
被   告 台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徐福成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面積更正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
6月6日宣判,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
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6月20日上午9時56分行
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黃玉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