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0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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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036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皇凱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具狀更正請求之金額(與聲請狀中所載訴訟標的金額不符)。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