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07號原告 廖銘山
廖澤佑 廖憲龍 廖招 廖瓊珠 廖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泗連 、 楊旺火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4,850元(計算式:面積38.8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9,500元+面積37.4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9,500元=724,850元);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59,295元。是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84,145元(計算式:724,850+3,359,295=4,084,14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4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