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67號原告 詹佾芯 法定代理人 詹嚨懌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立豐原國民中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03,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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