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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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13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孟樺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訴字第81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孟樺(下稱聲請人)於本院民國103年8月7日辯論終結時經審判長諭知以新臺幣15萬元具保,惟聲請人家中無法負擔,爰請准降低保證金額,再給聲請人一次覓保機會等語。
二、惟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3年8月7日准予具保後,因覓保無著而暫時續行羈押,旋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因另案借執行,聲請人甫於103年8月15日因該案入監執行,故目前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有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本院乃無從准許,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振杰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