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57號聲請人 林錫璋 上開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霈筠 等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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