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319號聲請人 簡如憶 上聲請人因金仁太陽堂食品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零四年二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金仁太陽堂食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股東 簡仁驕 現住日本, 簡昇宏 現住美國,尚無法提出清算前、後股東會承認清算期間簿冊之證明文件,清算程序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選派清算人、延展清算完結等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4年2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