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46號聲請人齊祥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莉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卓達國際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2年2月28日│98,233元│ED0000000││││民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