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99號聲請人 黃宜彬 訴訟代理人 簡秋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3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36│├──┼──────────┼───────┼──┼──┤│0002│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42│├──┼──────────┼───────┼──┼──┤│0003│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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