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64號聲請人 廖文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京華城舒壓會│新光商業銀│102年4月3日│34,100元│IC0000000│││館 林忠興 │行城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謝達人